2023年1月1日起,用人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!
发布时间:2022-11-30
《通知》重点: 1、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产假期间不再支付工资,但应落实相关福利待遇。 《通知》中明确,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,根据用人单位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情况,由生育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。 也就是说,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都是生育津贴,用人单位支付的也不再是工资,而是生育津贴。 2、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。产前休假不满15天的,剩余部分与生育后的产假合并享受;产前休假超过15天的,超出部分按病假处理。 3、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且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。 4、用人单位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、但不符合生育津贴申领条件的,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,生育津贴标准计算和待遇发放等事项,参照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办理。 5、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,应根据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和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,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女职工。 6、产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和产假前的工资标准为日标准,由女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月平均自然日数30.4天得出。 (注:关于《通知》的详细解读,请参看本文第四部分) 2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有什么区别? 能同时领吗? 一、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区别 生育津贴: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,给予的生活费用。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。 产假工资:员工休产假期间,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。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。 二、 产假工资和生育津贴能同时领吗? 不能。 根据我国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第八条规定: 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” 所以,在休产假期间,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领取生育津贴;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休产假前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。 在领取时,如果: 生育津贴≥产假工资,企业无须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; 生育津贴<产假工资,采用就高原则,用人单位需要补发差额给个人。 附天津市《关于女职工产假有关事项的通知》
政策问答原文 一、产假享受条件如何规定? 答: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均有权享受相应天数的产假。 二、产假如何区分? 答:产假可以分为生育产假和流产产假。 来源:财务第一教室,税务大讲堂,51社保网,梅松讲税,税台,财务经理人,税务经理人整理发布